臺北市驗光生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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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通知】轉知衛生福利部重申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

????【轉知】衛生福利部重申醫事人員為產品代言時,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1日北市衛醫字第1103177114號函。

二、 國內由知名醫事人員或身穿白袍而貌似醫事人員入鏡代言食品廣告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代言之產品宣稱或誇大療效 者,除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究責業者之外,如已違反醫事人員相關倫理規範而達懲戒標準,將依法論處,以維護民眾消費安全之權利。

三、 檢附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如附件。